人民网南京4月2日电(萧潇)据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3月31日下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明受贿案,对被告人刘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对本案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刘明利用其担任沭阳县财政局局长、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多家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建设、工作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明简历
刘明,男,汉族,年9月出生,江苏沭阳人,党校大学学历,年8月参加工作,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年8月起,历任沭阳县石油公司总账会计、财务科副科长、财务科科长、经理助理、副经理;
年7月起,历任沭阳县十字乡乡长助理、副乡长;
年7月起,历任沭阳县青伊湖乡党委副书记,青伊湖镇人大主席、青伊湖农场党委书记,青伊湖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年2月,任沭阳县刘集镇党委书记;
年11月,任沭阳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年1月,任沭阳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沭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年6月明确副县级);
年12月,任沭阳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年11月,任宿迁市法官培训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年12月,任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正处级);
年9月,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