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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一交叉路口发生车祸,一人当场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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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中国检察网

公开了刘某某交通肇事案的起诉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沭检一部刑诉〔〕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2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2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NDZ***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沭阳县沭城镇井冈山大道(重庆南路)交叉路口,违反信号灯指示通行,造成沿井冈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史某甲驾驶的苏N9Q***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躲避时侧翻,被苏NDZ***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0***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刮撞并辗轧,致车辆损坏,史某甲当场死亡。沭阳县公安局初步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史某甲无责任。经鉴定,史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经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史某甲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史某乙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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