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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文身遭遇引发关注,民事公益诉讼案今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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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6月1日,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提起的为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宿迁市中级法院宣判。法院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上述判决。

年4月,沭阳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年6月1日以来,章某经营的文身馆先后为40余名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章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章某在没有申请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经检测,用于文身的染料每1kg含有11mg游离甲醛,对身体有毒有害,且章某非法开展洗文身业务的行为也涉嫌非法行医。

检察机关认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是“最重大和最核心”的公共利益,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特殊保护原则,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社会公益。

在上级院的指导下,该院采取先“行”后“民”,即先行政公益诉讼、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办理该案。年10月对文身馆的主管部门县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书。该县卫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联合县商务局在全县范围内对文身行业开展专项整治。

年12月25日,该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为未成年人文身情况较为严重的章某的侵权责任。因案件影响重大,年4月9日,该院将案件移送至宿迁市检察院办理。5月6日,宿迁市检察院以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向宿迁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章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5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宿迁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加云出庭依法履行职务。

“本院认为,被告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影响了众多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精神相悖,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要求被告章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文身馆经营者代表,宿迁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人员等余人旁听庭审。

庭审中,检察机关与被告人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案件基本事实、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以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等焦点问题,逐一举证、质证、辩论。

医院美容中心主任医师刘厚生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他说,文身染料渗入皮肤后很难清洗,洗文身通常采用激光治疗方法,三个月一次,一般要四至五次才能有效果,过程非常痛苦,而且极有可能伤害周围正常组织,留下疤痕。

专家辅助人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狄小华结合自己的研究课题,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认为,文身不仅会让未成年人遭受排斥,同时会增加未成年人自己对不良少年身份的认同,助推其成为违法犯罪集团的拉拢对象,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给未成年人文身对他们的确不好,很小的文身还能勉强清洗,大的根本洗不掉,对他们长大后就学就业都有影响。”庭审中,被告人章某对自己给未成年人文身行为表示后悔,并表示今后不再给未成年人文身。

“我是一名人民教师,深知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盲从,不仅给自己造成伤害,影响学业,甚至影响一生,还容易走上歧路,伤害他人。希望通过宿迁检察机关这个探索能够推动立法机关出台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相关规定。”江苏省人大代表、宿迁市洋河新区王园希望小学副校长姚芳表示。

(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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