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门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http://www.xftobacco.com/在沿海城市,码头大量存在,但随着国家开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也有一些码头将面临着整顿、拆除、关停的局面。但是,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那么,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限自行整改,该怎么办呢?我们来看看江苏宿迁的这个案例。
案件简介:
年3月,张先生(化名)与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一淮沭河堤防管理所签订《淮沭河开发利用管理合同书》,约定淮沭河堤防管理所同意将淮沭河管理范围内部分滩面用地给张先生利用,张先生每年向淮沭河堤防管理所缴纳管理费,合同试用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时缴纳了管理费用。随后,张先生就在该处修建码头,修建了附属建筑物、码头专用大型装卸机器设备等。后来,张先生办理了港口经营许可证,营业许可证等,依法投入运营。合同到期后,直至年,张先生仍然缴纳管理费用。直到年2月28日,沭城街道办作出《通告》,责令无合法审批手续的码头业主于年3月15日前,自行拆除私建的房屋及作业机械,清理堆场货物。年10月15日,张先生的码头被拆除,码头上的附属建筑物、码头专用大型装卸机器设备均被毁坏,张先生认为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了损失,后张先生找到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观点: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虽然张先生与淮沭河堤防管理所签订的《淮沭河开发利用管理合同书》,使用期限为1年,已经到期,但是张先生在到期之后仍然在按时缴纳管理费用,同时,张先生依法办理了港口经营许可证,这足以证明张先生一直以来都在依法经营,张先生并不属于无合法审批手续的码头业主,而且,相关部门强拆张先生的码头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由于沭阳水利局系淮沭河河道主管机关,结合张先生码头被强拆当天拍摄的现场视频,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以沭阳水利局以及沭阳交通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辩解称,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涉案码头等建筑物依法取得了相应建设的各项行政许可,属于违法建筑,且码头经营许可证已经到期。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行为合法。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张先生与淮沭河堤防管理所签订的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并未再续签书面合同,但张先生缴纳管理费至年,并实际继续经营使用该码头,张先生对码头及码头上的相关建筑物享有相应的权益。沭阳县水利局及沭阳交通局对涉案码头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该行为对张先生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履行公告、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而沭阳县水利局及沭阳交通局对涉案码头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并未履行上述相关程序,故其拆除行为构成违法。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沭阳县水利局、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拆除张先生码头的行为违法。
律师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即便是对于违法建设,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除前也应当履行公告、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法定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将行政相对人的建筑物强制拆除,将构成程序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蓝秦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