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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两女子多次介绍卖淫,被逮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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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年的最后一天

这一年,你过得好吗?

也许,会有一些挫折、一些难过

当然,也有收获、喜悦

无论如何,这一年就这样翻过去了

崭新的年即将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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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尚,男,汉族,年4月出生,泗洪县金锁镇人,本科学历,年5月参加工作,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

年5月至年10月历任泗洪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队员、分队长;

年10月至年12月历任泗洪县房地产管理处主任助理、副主任、*支部书记;

年12月至年5月任泗洪县建筑业管理处*支部书记、主任;

年5月至今任泗洪县房地产管理处*支部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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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你过得好吗?

也许,会有一些挫折、一些难过

王国尚,男,汉族,年4月出生,泗洪县金锁镇人,本科学历,年5月参加工作,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

年5月至年10月历任泗洪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队员、分队长;

年10月至年12月历任泗洪县房地产管理处主任助理、副主任、*支部书记;

年12月至年5月任泗洪县建筑业管理处*支部书记、主任;

年5月至今任泗洪县房地产管理处*支部书记、副主任(主持工作)。

当然,也有收获、喜悦

无论如何,这一年就这样翻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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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中国检察网

公开了于某某介绍卖淫案的起诉书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泗检一部刑诉〔〕号被告人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汉族,初中文化,原沭阳县**营销经理,住沭阳县**单身公寓(户籍地: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年1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多次介绍卖淫女李某甲、许某某、*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在沭阳县境内从事卖淫活动。具体分述如下:1.年4月11日,被告人于某某介绍李某甲及许某某至沭阳县**宾馆,分别以元的价格向两人卖淫;2.年11月28日,被告人于某某介绍李某甲,后李某甲介绍赵某某至沭阳县**宾馆,向他人卖淫一次;3.年9月4日,被告人于某某介绍*某某至沭阳县**宾馆,向吴某某卖淫一次;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介绍李某乙至沭阳县**宾馆,向孙某某卖淫一次;5.年6月3日,被告人于某某介绍许某某至沭阳**宾馆,以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一次;6.年6月16日,被告人于某某介绍许某某、李某丙至沭阳**宾馆,分别以元向他人卖淫一次;7.年9月8日,被告人于某某介绍许某某至沭阳县**宾馆,以元的价格向他人卖淫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前科证明、转账记录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检察员:张艳凤年12月12日

2月28日,中国检察网

公开了李某某介绍卖淫案的起诉书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泗检一部刑诉〔〕号被告人李某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汉族,初中文化,原沭阳县**营销部员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年1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年6月至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多次介绍卖淫女李某甲、李某乙等在沭阳县境内向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前科证明、转账记录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介绍他人卖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检察员:张艳凤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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