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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高铁这次稳了全国人大代表提案京沪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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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建徐宿淮盐铁路,今年12月15日建成通车,该项目开启了宿迁高速铁路时代,将大大缩短宿迁与国家主要城市的时空距离。2、积极推进合宿新铁路前期工作,力争年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将使宿迁成为高铁十字交叉口的重要节点城市。合宿新铁路(新沂至宿迁段)与徐宿淮盐铁路(宿迁至淮安段)共同构成京沪通道的一部分。3、新沂-沭阳-淮安铁路、新长铁路及宿淮铁路扩能改造也已列入我省铁路网规划,新淮铁路的建设将实现沭阳县的高铁梦。4、加快运河宿迁港铁路专用线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将进一步完善境内铁路货运通道,提升区域铁路货运能力。此外,我市还规划了南京-宿迁城际铁路、连云港-宿迁-蚌埠铁路(这两个项目已列入《江苏省轨道交通“十二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实现淮海经济区核心城市与长江经济带的快速对接。推进内河集装箱码头建设,将运河宿迁港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重要的内河集装箱集散中心,促进水运集装箱发展。同时,利用运河宿迁港铁路专用线和宿连航道的规划建设,发展依托京杭大运河和长江航道的江河联运、依托宿连航道的河海联运以及依托运河宿迁港铁路专用线的铁水联运,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根据《宿迁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间稿)》,轨道交通系统制式主要在轻轨、跨座式单轨中选择,规划近期建设1号线一期(三台山公园至宿迁站),2号线(宿迁东站至光电产业园);远期建设1号线二期(宿迁站至江苏财茂城),3号线一期(耿车客运站至江苏财贸城);远景建设1号线三期(江苏财贸城至田头),4号线(汽车东站至宿迁中学),R1沭阳市域线,R2泗阳市域线。

 

1、在建徐宿淮盐铁路,今年12月15日建成通车,该项目开启了宿迁高速铁路时代,将大大缩短宿迁与国家主要城市的时空距离。2、积极推进合宿新铁路前期工作,力争年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将使宿迁成为高铁十字交叉口的重要节点城市。合宿新铁路(新沂至宿迁段)与徐宿淮盐铁路(宿迁至淮安段)共同构成京沪通道的一部分。3、新沂-沭阳-淮安铁路、新长铁路及宿淮铁路扩能改造也已列入我省铁路网规划,新淮铁路的建设将实现沭阳县的高铁梦。4、加快运河宿迁港铁路专用线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将进一步完善境内铁路货运通道,提升区域铁路货运能力。此外,我市还规划了南京-宿迁城际铁路、连云港-宿迁-蚌埠铁路(这两个项目已列入《江苏省轨道交通“十二五”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实现淮海经济区核心城市与长江经济带的快速对接。推进内河集装箱码头建设,将运河宿迁港建设成为长江经济带重要的内河集装箱集散中心,促进水运集装箱发展。同时,利用运河宿迁港铁路专用线和宿连航道的规划建设,发展依托京杭大运河和长江航道的江河联运、依托宿连航道的河海联运以及依托运河宿迁港铁路专用线的铁水联运,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根据《宿迁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间稿)》,轨道交通系统制式主要在轻轨、跨座式单轨中选择,规划近期建设1号线一期(三台山公园至宿迁站),2号线(宿迁东站至光电产业园);远期建设1号线二期(宿迁站至江苏财茂城),3号线一期(耿车客运站至江苏财贸城);远景建设1号线三期(江苏财贸城至田头),4号线(汽车东站至宿迁中学),R1沭阳市域线,R2泗阳市域线。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苏破申1号

年3月2日,本院根据王利霞、陈玉柱、董文静、孙呈、荣根羡的申请,裁定受理沭阳苏尔玛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申请人王利霞、陈玉柱、董文静、孙呈、荣根羡与被申请人沭阳苏尔玛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件,经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沭阳苏尔玛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利霞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元;陈玉柱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元;董文静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元;孙呈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元;荣根羡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元。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上述债务。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沭阳苏尔玛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于年3月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王利霞、陈玉柱、董文静、孙呈、荣根羡对被申请人沭阳苏尔玛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苏破申2号

年3月2日,本院根据陈科宇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申请人陈科宇与被申请人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确认,被申请人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科宇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元。该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仍无法清偿上述债务。另查明,被申请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对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于年3月2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陈科宇对被申请人江苏苏太花木产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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