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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一行人深夜在324省道被车撞倒,当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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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驾驶员

在行车之前

就应该“三省吾身”

更不要急于那半分一秒去抢红绿灯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沭检诉刑诉〔〕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2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徐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驾驶苏NB****小型轿车,沿苏省道(与苏省道重合段)由东向西行驶至KM+M路段,因观察不周且未减速慢行,将在机动车道内对向行走的徐某某撞到,致车辆损坏,徐某某当场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徐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沭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军

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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