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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人沭阳2名女子偷空调外机和钢筋被当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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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网

发布一则案件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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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年7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女,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汉族,文盲,务工,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居委会**组**号。

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年7月2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6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孙某某,经事先预谋,到沭阳县**镇**街**路刘某某家一楼大厅内,将刘某某因房屋拆迁拆下来的四台美的牌空调室外机偷走。年6月27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孙某某再次到刘某某家盗窃因房屋拆迁拆下来的钢筋,被守候在此处的刘某某发现。被告人杨某某被扭送至沭阳县公安局胡集派出所。被告人孙某某逃离现场,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经鉴定,被盗四台空调室外机共计价格人民币元。另查明,被盗四台空调室外机已经被扣押并且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东

年11月15日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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