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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6/27 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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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江苏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江苏省委的坚强领导、省人大的依法监督、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精心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统一环境资源法律适用,强化司法行政联动互动,推动实现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力护航“美丽中国”、“美丽江苏”建设。

深入推进环境资源“9+1”机制改革。为全面解决好历史原因形成的环境问题,提升高质量发展“含绿量”,积极推动构建环境资源保护的多元共治机制,江苏法院根据中央、江苏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建立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为核心、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为依托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着力破解阻碍审判职能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以“9+1”江苏方案全力守护蓝天碧水。江苏法院“9+1”机制改革被江苏省委政法委评为全省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特等奖。

努力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职能。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环境资源案件件,同比增长19.7%。。一审审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件,同比增长23.76%。其中,人被判处刑罚,3年以上的人。新收一审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件,结案89件。江苏法院3件案件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首批十件中国环境司法案例;2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12月26日发布的第24批指导性案例;3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十大环境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典型案件。

全力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法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充分认识犯罪行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危害。起草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指导意见,依法严厉惩处非法狩猎以及非法买卖、运输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全力服务保障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3件。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共审结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83件。

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能力。打造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支撑平台,保障环境资源司法“江苏方案”审判实践。成立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洲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连云港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等,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辅助服务、环境资源法律保护教育宣传等职能。

一、深入推进机制改革,不断探索环境司法“江苏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委部署安排,江苏高院积极构建“9+1”工作机制,以江苏主要流域、区域等生态功能区或生态系统为单位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统一实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有效提升。年6月28日上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正式挂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同志,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同志共同为法庭揭牌并考察法庭工作。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启动运行,江苏环境司法改革进入了新的时代。

01

“9+1”机制的主要架构

江苏法院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相对独立完整的“9+1”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其中的“1”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成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管辖不服9个生态功能区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9”是按生态功能区划分设立的9家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即: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南京、镇江句容市等12个县(市、区);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大部分)、无锡市(部分)、常州市武进区等三个设区市的11个县(市、区);在无锡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无锡市(大部分)、苏州市(部分)、常州市(不含武进区)、镇江市(不含句容市)等四个设区市的18个县(市、区);在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市(大部分)、扬州市、泰州市三个设区市的22个县(市、区);在淮安盱眙县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淮安市(大部分)、宿迁市(部分)两个设区市的9个县(市、区);在盐城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管辖盐城市(大部分),南通市(部分)两个设区市的9个县(市、区);在连云港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连云港市、盐城市(部分)、淮安市(部分)三个设区市的10个县(市、区),以及江苏海域内发生的由江苏海警侦查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环境资源案件;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宿迁市(大部分)、徐州新沂市的4个县(市、区)。

02

“9+1”机制的功能

“9+1”机制遵循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打破了行政区划的制约,集聚了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创新性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对于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司法运行新机制,诠释中国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贡献环境治理“中国经验”,引领全球司法共同发挥环境治理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1、充分发挥流域区域管辖制度优势,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需要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管辖模式下,一方面是跨行政区划污染案件中难以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侵权责任。如在河流上游实施排污行为,不仅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对下游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上游地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容易局限于就本地区污染损害追究赔偿责任,而对下游河流环境损害一并追究的主观意识不充分,客观难度也比较大;另一方面,环境污染司法修复区域往往也仅限于当地,难以依照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的系统保护观,制定最为有效、最为经济、最为便利的整体性修复方案。“9+1”机制下,按照生态功能区确定案件管辖区域,有助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修复的司法规律和审判规则,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

2、充分发挥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优势,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实践中,如果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环境执法、司法尺度存在差异,污染企业往往会向监督管理不到位、打击力度较弱的地区流动。由于污染企业因污染行为而降低了生产经营成本,造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9+1”机制下审判机构大幅减少,司法管辖区域大幅增加,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对污染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经济制裁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从而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经营生产,逐步将危害环境、屡教不改的企业从市场淘汰,促进形成依法守法、竞争有序的绿色生产市场环境。

3、充分发挥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优势,提升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力水平。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法官的“跨界”能力要求很高。环境资源重大污染事件中,大多存在追究污染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执法人员行政监管责任情况,需要法官同时熟悉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需要法官在熟悉刑事、民事、行政实体法的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程度的环境科学知识;需要法官在把握好诉讼程序的同时,熟悉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程序,了解刑事侦查技术手段。“9+1”机制改革后,全省三级法院承担环境资源审判任务的专门审判机构由原来的45个缩减为11个,也就是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和9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进一步精简,有助于实现审判力量的集结整合,促进审判人员更加准确地把握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和特点,加强审判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能力。

03

“9+1”机制的初步成效

1、建立科学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江苏法院以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制度,保证“9+1”机制改革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是全面实施网上立案机制。江苏省内的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均可以到当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

二是全面推行巡回审判工作机制。为强化公众参与、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环境资源案件尽可能地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对于被告人羁押的刑事案件,管辖法院一律到被告人羁押地的法院开庭审理;对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尽可能多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工作。对于社会影响大、涉及人员多的民事、行政案件,积极采取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后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开庭方式进行审理。

三是建立审判协作机制和协调联络机制。非管辖法院为管辖法院异地巡回审判做好庭审场地、技术、安全等保障工作。为保障巡回审判特别是户外开庭,年下半年,全省法院调用警力次人。同时,非管辖法院还承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执行,以及配合管辖法院做好修复环境判决的执行等工作。盐城、南通两市十二家基层法院签署了《黄海湿地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协议》;灌南法院与滨海法院专门签订协议,就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涉及两家法院在跨域立案、巡回审判、警力调配、涉案款物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协作事项进行了明确。

四是建立案件执行协作机制。探索将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涉及赔偿金额等财产判决项,以及刑事案件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的执行事项,由管辖法院委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法院负责执行;增殖放流、异地补绿、劳务代偿等修复性司法措施的执行,一般也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法院组织实施,以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

2、构建便捷高效的联动互动机制

环境资源审判是社会环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但并非唯一环节。秉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方针,江苏法院建立了定期汇报制度,管辖法院应当通过巡回区法院定期向巡回区的党委、人大汇报该区域相关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情况。与司法行政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积极探索环境刑事案件中律师指派辩护全覆盖协作机制;建立法院外部的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与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实现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姑苏法院与苏州、无锡、常州地区十二家人民检察院签署了《“1+12”太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司法联合保护框架协议》;如皋法院联合扬州江都区检察院与该区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务等6家环境资源执法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

3、建立新型环境资源审判支撑机制

为保障态损害赔偿金能更好地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效果,江苏法院先后建立了18个生态环境损害司法修复基地。年,江苏法院进一步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地建立起一批修复基地,以修复基地为载体,打造环境资源审判支撑平台,服务保障审判实践,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一是省法院与南京长江新济洲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签订协议,成立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洲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环境资源审判专家辅助服务、环境资源法律保护教育宣传等职能。年5月9日,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洲司法研究修复基地正式挂牌运行。基地由江苏高院与南京长江新济洲湿地公园合作共建,基地建设已被列入省委政法委年为民办实事项目。目前,建设的示范湿地区域总面积.4公顷,该基地拥有国家铜鱼保护区、省级江豚保护区核心区,有包括水杉、银杏等国家Ⅰ级保护植物在内的种植物以及中华鲟在内的近百种国家、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基地包括栖息地与景观提升区、生态监测与科普宣教区、鸟岛恢复区、沼泽湿地恢复区、长江下游湿地植物资源展示区等。这一司法研究修复基地,不仅承担异地补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生态环境修复功能,还同时承担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技术专家库设立与运行、专家辅助服务及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索实践,以及拓展环境资源法律保护教育宣传等职能,是一个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动、环境法官与技术专家共建、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互补、实体修复与法治宣传为一体的环境资源司法辅助平台。

二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签订了《关于在连云港海域设立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的框架协议》,共同设立全国首个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基地位于海州湾渔场海域,该海域总面积平方公里,可开发浅海30万公顷,渔业资源丰富,有余种浮游生物、多种鱼类、余种软体动物在此产卵和索饵,拥有平方公里的国家级中国对虾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江苏最适宜发展海洋牧场的区域。基地拟利用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付资金,在核心区建设总面积公顷的海州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依法管理的原则,根据案件修复需求,通过实施投放人工鱼礁、开展增殖放流、海藻场建设、渔业资源环境监测评估等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积极组织实施海洋牧场建设,为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增添新的动力。

三是东台法院充分结合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实际需要,根据湿地资源、生物种群和环保产业等分布情况,经过认真调研、专家会审、多方论证后,在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台条子泥湿地公园、大丰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5地挂牌成立生态修复基地,成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环资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组织法学教育研修实习的综合服务平台。

4、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量。“9+1”机制正式运行以来,截止年5月底,共审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件,审判质量进一步得到提升。年10月1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案发地泰州靖江公开开庭,中央电视台等40余家媒体进行同步直播,余万人在线观看,50余名被告当庭就其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向全社会公开道歉。该案在全国首例判决收购者、贩卖者与非法捕捞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判令王某某等对非法买卖11万余条鳗鱼苗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万余元,从源头上切断非法利益链;年11月28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高邮湖畔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特大“电捕鱼”民事公益诉讼案,农业农村部组织21个省份余位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两案的审理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坚强决心,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好评,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特大鳗鱼苗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年度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十大案件。

二、依法审理环资案件,服务保障江苏生态文明建设

(一)依法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案件,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

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3件;疫情爆发以来共审结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83件,全力服务保障新冠疫情防控阻击战。

盱眙法院全面加强与辖区范围内8家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络,通过会商协商等方式,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刑事案件量刑指南》,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推动案件快速优质审理。宿城法院在总结惩治动物资源类犯罪行为的审判经验基础上,联合检察机关出台了《关于建立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对该类案件的追诉标准、量刑情节、罚金刑和监禁刑适用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立案、阅卷、开庭及适用程序的相关要求,明确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新冠疫情发生后,江苏高院积极组织梳理在办的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非法狩猎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着手起草审理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案件指导意见,明确非法狩猎和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而且对公共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大危害。在依法严惩猎捕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同时,注重依法制裁故意购买、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实现全链条打击、全方位保护。年3月,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和徐州地区非法捕猎鸟类刑事犯罪多发现状,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猎野生斑鸠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开展的全国法院第十三期“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活动聚焦该次庭审,中国网、国际在线等40余家媒体平台参与直播,0万网民在线观看;庭审结束后,人民网、中国新闻网、新华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众多主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同时,在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协调组织下,徐州千余所中小学约52万名师生及江苏师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广大师生在线观看本案庭审,上好新学期第一堂生态法治教育课;各大农副产品和水产品市场业主、森林公安系统干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也在线观看,实现了司法审判与生态科普、法治教育的深度融合。宿城法院审理的崔某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崔某明知年9月至11月期间系灰头鹀迁徙期间,其仍以供他人食用为目的,多次到沭阳县高墟镇刁夏村田地内,采用播撒拌药小虫、播放鸟鸣录音以引诱鸟来啄食的方式猎捕灰头鹀,数量多达近四千只,且绝大部分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本案于年3月3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开展线上庭审,为充分了解涉案野生鸟类的生态特征及对生态环境等影响,法院通知本案鉴定人出庭说明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具有的多重危害性,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没收犯罪工具。该案审理活动受到社会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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