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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16:48:00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住沭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11月3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年12月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年1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年1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年2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1月30日中午11时许,在东海县安峰镇毛北村阜唐庄刘某某家建房工地上,被告人董某某无证操作私自改装的土吊车,并违反吊车吊臂下方严禁有人逗留等安全管理规定,致使根部断裂的吊车吊臂倾倒,当场砸死吊臂下方正在施工的工人臧某甲。

网络配图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与大部分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卞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臧某乙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进行吊车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华奎

年2月24日

原文出自:检察案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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