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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8/25 16:48:00

被告人姜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现住沭阳县**街道**单身公寓**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年3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乡**街**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年3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徐某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年3月2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在家,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姜某某、徐某甲、徐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姜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网络配图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3月13日至22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沭阳县沭城街道,通过“聊单人”聊天寻找嫖客,并将嫖客地点、联系方式、服务价格等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姜某某,后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乙、徐某甲驾车将卖淫女董某某、王某甲、“小小”送至沭阳县城区宾馆、小区等处卖淫共计50余次,并从中非法牟利。期间,被告人徐某乙于同月14日左右帮助被告人姜某某共同接送淫女王某甲、“小小”卖淫共计3余次;被告人徐某甲经被告人徐某乙介绍自同月20日至22日帮助被告人姜某某共同接送淫女董某某、王某甲卖淫共计20余次,从中获利元。

年3月23日,被告人姜某某、徐某甲在沭阳县沭城街道**宾馆楼下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月28日,被告人徐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归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分别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年7月26日

原文出自: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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