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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9/17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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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初中文化,务农,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1月2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沭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11月26日19时25分,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苏NT****小型轿车沿沭阳县扎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颜集镇淘宝市场门前路段,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减速慢行,将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荣某某撞倒,致车辆损坏,被害人荣某某当场死亡。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荣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荣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叶某某在案发现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年2月19日

原文出自: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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