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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12/23 17: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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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连续两年将“生产销售劣质儿童玩具”和“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等与儿童身心健康密切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列入执法重点。

“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切实维护少年儿童权益,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现将江苏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一批涉及儿童产品相关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

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南通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案

案情简介

年月,根据消费者投诉,南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飞碟发光玩具球无任何中文标识,也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及编号,属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商品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如东县从事体育用品及青少年健身器材设计、销售等活动,在网上也开设有店铺,并以带货方式对外销售商品。年2月,当事人从义乌市某儿童玩具贸易公司以9.8元/个的价格购入上述飞碟球发光玩具球个,采购过程中未核查经销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至检查当日,当事人已销售飞碟球发光玩具球个,获利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年5月20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万元的行政处罚。如东县市场监管局向义乌市市场监管部门通报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飞碟球玩具属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如果没有经过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飞碟在飞行过程中速度过快,很可能对儿童身体造成伤害。本案的查处,体现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经营行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的执法理念。

案例2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儿童玩具案

案情简介

年2月28日,根据举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自制不倒翁”儿童玩具自身及外包装上均未标注“3C”认证标志等认证信息。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自制不倒翁”儿童玩具,外包装上标称适用年龄为3岁,整体材质为塑料,玩具自身及外包装均未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玩具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述玩具的销售价为6.8元/个,成本为6.元/个,共销售个,货值金额0.46万元,利润0.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年5月3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儿童玩具属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使用人群为婴幼儿童。劣质玩具、“无3C认证”的玩具存在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隐患,直接危及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商家,经营的儿童玩具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获得强制性产品准入。

案例3

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科技沭阳有限公司生产销售

不合格儿童玩具案

案情简介

年2月20日,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宿迁市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处理通知单,反映辖区内某科技沭阳有限公司生产的3D木质拼图玩具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年6月,当事人在沭阳县庙头镇东柳路住所内生产3D木质拼图玩具件。年8月日,市场监管总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某第一分公司销售的3D木质拼图进行抽检,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制造商:若贝儿科技沭阳有限公司、
  前期,一些包装或内容含有色情暗示、宣传违背社会风尚的食品,面向未成年人销售,有些甚至成为“网红零食”,引发社会各界高度
  年3月3日,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黄某销售以假充真画笔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以假充真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月6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接公安机关移送的线索和相关扣押物品,组织执法人员对移交的材料物品及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网上销售以假充真的画笔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画笔作为绘画工具,使用人群多为学生,本案以假充真的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市场监督部门对学生用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某、冯某某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无底线造型糖果)案


  年5月27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徐某某、冯某某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无底线造型糖果)等违法行为,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没收违法产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公斤及生产工具,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年4月6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在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部署安排下,对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案件线索交办单中的当事人徐某某、冯某某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任何证照,在九江市柴桑区沙河街镇本人安置房内,自行购买原材料、糖果模具生产加工口红型巧克力糖、灯炮糖、游戏糖饼以及销售避孕套套糖、玉女心经糖(姿势糖)等多种无底线造型糖果。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各种糖果,分别冒用了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莱州某食品厂和永修县某糖果厂等企业的厂名厂址等标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多项违法行为,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告知,同时将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食品等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生产销售多种具有明显色情、恶搞低俗、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的糖果造型及包装、标签标识,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突破了道德的底线,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督促引导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做到不生产、不进、不存、不销“无底线”食品,同时始终坚持“利剑高悬”,全力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从源头上织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护网",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消费环境。

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具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案


  年3月30日,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乐平市某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关电子烟、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3月7日,根据投诉举报,反映乐平市某文具店内有向学生销售电子烟的行为,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乐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发现有“戒烟型充电电子烟”根,烟油28瓶(小),“尼威”电子烟2支,以上产品皆无相关厂名厂址。


  经查,当事人于年9月从网上购买“戒烟型充电电子烟”2根,烟油35瓶;年2月从市场上购进“尼威”电子烟共5支,已销售给学生“尼威”电子烟支,销售价8元/支,违法获利人民币2元,涉案金额63.5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对电子烟产品的危害性缺乏必要认识,盲目使用电子烟产品会极大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与烟草、教育等部门协作,加大电子烟销售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玩具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年4月2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玩具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儿童玩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年3月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玩具商行销售的儿童玩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5种儿童玩具标注有“3C”认证标志,但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调查确认,这5种玩具均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案5种玩具货值金额共计2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少,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在保障儿童消费安全、净化儿童玩具市场,守护儿童身心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儿童玩具、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具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床案


  年2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家具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床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儿童床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7月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显示南康区某家具厂生产的规格为5型、生产日期/批号/3/20的童床,经检测甲醛释放量判定为不合格。年7月9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批次儿童床一共生产3件,成本为元/件,该批次童床产品货值元,违法所得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童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儿童身体功能尚未发育成熟,最易成为室内污染,尤其是甲醛这个危害家居健康的“头号杀手”超标污染的最大受害者,在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儿童床甲醛超标,使用过程中,儿童的健康必然受到严重的威胁。本案的查处显示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危害人体健康,尤其是危害儿童身体健康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清理出市场的决心,对相关经营者具有重要威慑意义。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某文具有限公司欺骗式有奖销售商品案


  年5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某文具有限公司欺骗式有奖销售商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3月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年“35”消费者权益晚会曝光内容,对校园周边经营户开展检查摸排,发现赣州某文具有限公司涉嫌欺骗式有奖销售商品,3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有奖销售式商品时,已知商品无厂名厂址,并且明知商品包装上提示的“现场兑奖离开无效,5元以上由厂家支付,5元以下由小卖部支付,其他号码对号中奖”内容,是无法找到厂家和无现金兑奖的虚假中奖信息,仍然以65元/版的价格进购“0.5元×入满天星激光灯抽奖”有奖销售式商品版,以78元/版价格进购“0.5元×入满天星激光灯带现金”有奖销售式商品版,并以0.5元/个的价格向附近学校学生进行有奖式销售。其中,“0.5元×入满天星激光灯抽奖”有奖销售式商品已售出25个。当事人以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校园周边特别是小学周边商店存在针对小学生无底线营销有奖销售式商品的现象,“最高中元大奖”、“集齐卡片就能换玩具”等等花样层出不穷,严重诱导未成年人产生不良消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强化校园及周边的监管,持续对该类违法产品的生产、批发源头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年2月22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2月8日,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反馈,经巨野县市场监管局对其辖区内销售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四季宝宝多维高钙葡萄糖固体饮料”的食品抽样检验,经检测,标签中标示了“高钙”,营业成分表中未标示钙的含量,不符合含量声称的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确认涉案批次的产品是其生产的,共生产上述产品5件,每件24盒,规格g/盒,销售价每盒3.3元,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很多在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食品营销中,“高钙”都是一个非常大的卖点。本案中“四季宝宝多维高钙葡萄糖固体饮料”包装中声称“高钙”,营养成分表中却未标示钙的含量,易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性能、功能、用途产生误解,不利于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是一种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这种利用卖点却在实际中未能达到添加量或不标识清楚添加量的行为将持续严厉打击。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童鞋案


  年4月2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童鞋(机能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8月20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粉紫色QZ-机能鞋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鞋侧帮胶质装饰材料邻苯二价酸酯不符合GB-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告知函,年2月9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机能鞋是一种协助幼儿养成正确走路姿势的童鞋,当事人共生产粉紫色QZ-机能鞋80双,成本为46.39元/双,售价为50元/双,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儿童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国家未来,社会稳定。童鞋中若含有邻苯二甲酸酯,可通过呼吸系统和皮肤吸收进入体内干扰内分泌。长期接触,会对儿童的身体器官等部位造成伤害。市场监管部门将重拳打击涉嫌危害儿童健康的行为,依法查办此类生产不合格儿童产品的案件,促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生产合格产品。

吉安市永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校服案


  年5月7日,吉安市永新县市场监管局对东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校服案,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4月日,吉安市市场监管局将永新某中学冬装校服不合格违法线索交办永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经查,该批校服为东莞市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并于年8月0日销售,生产销售数量套,违法经营额为元,违法所得为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永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对儿童用品等重点商品的监管,始终保持对学生用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消除安全隐患,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消费环境。

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经营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儿童食品案


  年3月24日,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对临川区刘某经营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儿童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年月26日,临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刘某经营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某牌快乐成长儿童营养乳味饮料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其经营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年2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刘某经营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2月2日购进的顶哥牌快乐成长儿童营养乳味饮料50瓶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并以每瓶2元的价格已销售28瓶,共计5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尤其是儿童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及广大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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