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退出机制是否合理?农民自筹不到费用放弃农房改造怎么兜底?相对贫困怎么解决?……7月30日下午,今年江苏第一场省人大专题询问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焦点,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厅举行。
在询问现场,围绕脱贫攻坚收官阶段“两不愁三保障”重点任务,代表委员基于丰富的基层调研成果,提出了不少困难群众的共性困扰。在这场询问中老百姓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都成为“考题”,既有烟火气,也有不少“麻辣味”。
相对贫困问题怎么解决得更好
在很多人眼里,江苏是脱贫攻坚的“标兵”,早在年江苏就消除了绝对贫困,目前正在实施的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目标是“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但在询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杨勇直言不讳:即便江苏已经消除了绝对贫困,但目前仍有面广量大的低收入困难群体和支出型困难群体,需要社会的共同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就变得尤为重要,他十分关心江苏是否有长远的打算。
省政府副省长赵世勇在回应中表示,如何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特别是建立长效机制,江苏已经展开探索,总结起来一靠发展,二靠兜底。
发展,就是按照“四不摘”要求,巩固好现阶段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就业创业,这也是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主要途径和长久之策;此外,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今年江苏将对个集体经济年收入低于18万元的村扶持每村万元,发展增收项目。
兜底,重在发挥社会救助在解决相对贫困特别是支出型贫困中的重要作用。按照“扩面、分层、提质”的思路,通过“扩大救助帮扶圈;根据救助对象和致困原因,以提供现金或实物为主要救助方式,将社会力量的帮扶意愿和困难群众的多元需求对接起来,实现政府救助兜底保基本、社会力量参与促提升。目前江苏在南京高淳区、昆山市、海安市、仪征市、沭阳县和淮安淮阴区开展解决相对贫困的试点,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的基础性作用,激发低收入群体内生动力。
兜底政策能否守住底线
专题询问中,“兜底”成为代表委员问题中的高频词,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这些关乎基本民生的问题,直指“兜底”是否真正落实见效。
来自淮安市农科院的顾正中委员提出,在对农村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中,救助对象需承担1/3或1/2的翻建维修费用,因为没有能力自筹,基层政府也没有相应的帮扶经费支出依据,导致不少困难户放弃危房改造。住房兜底保障该如何解决?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顾小平表示,“不能让农村困难群众住着危房被小康”是江苏一直以来的宗旨,根据国家应改尽改,兜底解决的要求,从年起,全省各地正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政府托底安置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来兜底解决危房改造问题。目前约有22.4万户农村危房得到改造。同时,江苏每隔一段时间还会进行动态排查,确保救助对象今年年底之前都能实现住房安全保障。
实施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可以有效缓解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等问题的发生,但李萍委员在报告审议中注意到,因突发疾病、慢性病陷入贫困的人口占到年度临时救助总人次的69%,临时救助制度只保障基本生活,不能解决大额支出,尤其是因病而产生的支出型贫困问题。
省医保局局长周英对此回应,江苏对医疗救助对象扩大范围,从国家规定的两类扩大到七类,即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重点优抚对象、精减退职老职工、孤儿、特困职工。同时,根据脱贫攻坚安排,把建档立卡的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进来,还将原来重点救助对象中孤儿拓展为困境儿童,一共惠及.5万人。
在待遇上,救助对象大病保险比普通患者起付线降低50%;医疗救助不分病种,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70%以上都可以报销;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个人支付比例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的10%以内。面对自付10%也拿不出来的特困对象,江苏也在探索资金的筹措渠道的拓宽,采取政府推动商业补充保险以及基层互助,解决10%的问题。
政策设计是否合理
不少委员和代表在基层调研中发现,一些保障政策在实际落地的时候,会产生一些执行偏差,或者不够人性化的问题。
来自徐矿集团的省人大代表冯兴振就讲述了一个基层调研的实际案例:一户低保户三口人,父母均因病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女儿毕业后找了一份工作每月多元。但由于有了这笔收入,这一家的低保被取消,目前生活仍然非常困难。
在回答询问中,省民政厅厅长吕德明首先就退出机制做了解释说明:家庭收入状况和资产状况是城乡低保进入和退出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城乡低保随着享受低保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资产状况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这是一个正常机制,年,全省就有8.6万人因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退出低保,占到退出低保总人数的59%。
他同时也坦言,制度设计存在刚性过刚、柔性不足的问题,因此也采取了一些针对性措施:对于因就业家庭收入超过低保线,但在低保线2倍以内,家庭又主动提出要退出低保的情况,给予三个月的“缓退期”;对农村建档立卡的低收入户当中的低保对象,由于创业、就业、产业扶贫超出了低保线,但是又在低保线2倍以内的,在脱贫攻坚期中给予不超过两年的“渐退期”;对于因就业家庭收入增加的,推出“收入豁免”政策,创业就业过程中的一些必要成本可以在收入核定过程中给予扣除。
对被救助学生及家庭情况的公示,让一些学生和家长担心受到歧视,导致部分人不愿接受教育救助,省人大代表沙安勤对教育救助中的公示制度提出了这样的质疑。
省教育厅副厅长潘漫解释,在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设置公示这个环节,主要是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指导意见,目的是通过公示能够真正让困难的学生、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获得救助。实际操作中,虚报、冒领现象大多也是通过公示这个环节发现的。因此,在当前家庭经济数据共享不充分,特别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之下,公示这个环节还是有一定作用的、也是必要的。不过,让公示更有温度正是江苏下一步工作中要提升的内容,全省将专门建立特困学生数据库,实现数据互通,学校可以通过系统第一时间就比对,开展针对性救助。同时,加强对学生资助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