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苏司惩51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张伯璟虚假陈述的行为罚款元。现将案情通报如下:
被处罚人情况
被处罚人:张伯璟,男,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东方名都小区。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张伯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朱某归还借款0元及利息,被告张伯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张伯璟辩称马某在保证期间内从未向其主张过保证责任,其保证责任已免除,我院依据证据规则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要求张伯璟承担保证责任的判决。后马某提出上诉,并于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即其与张伯璟于年7月26日至年4月11日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张伯璟主张过保证责任,二审法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处理结果
被处罚人张伯璟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明显违背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浪费司法资源,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应依法予以制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张伯璟罚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