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亮与被告苍某、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二被告未到庭应诉,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向原告刘亮询问被告有无归还过款项,刘亮明确回答没有。沭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已有证据,判决支持了刘亮的诉讼请求。
后苍某、庄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供还款元的证据,刘亮当庭认可收到苍某归还的元款项,二审法院根据新证据及刘亮的陈述依法改变了一审判决。
刘亮在一审中故意隐瞒被告苍某曾还款元的真实情况,构成虚假陈述,妨害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浪费了司法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应予处罚,沭阳法院决定对刘亮(住沭阳县沭城街道沭河综合市场2号楼室)罚款元。
原标题:《谎言的代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