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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9 18:56:00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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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辖10号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单士云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判断。当被告是否适格将直接决定原受理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时,应对该被告是否系适格被告进行审查。本案中,被告应当是案涉协议书的签订方,原告因在起诉前在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询到沭阳糖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故将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单士云列为本案被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沭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告将单士云列为本案被告于法有据,单士云系本案适格被告。其次,关于本案案由。本案是淮阴工业公司以单士云(沭阳糖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债权人的身份起诉单士云、核工业广州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及岭南律所,请求确认沭阳糖业公司、核工业广州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及岭南律所于年10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无效,但其既非《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亦非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其起诉的主要理由为沭阳糖业公司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中同意免除核工业广州公司万元债务,损害了其对沭阳糖业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之规定,本案案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第三,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为淮阴工业公司,被告为单士云,核工业广州公司、核工业集团公司及岭南律所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为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单士云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故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退一步讲,即便本案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因被告单士云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亦具有管辖权。因此,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

()最高法民辖终号

本院认为,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对于异议人提出的被告不适格的异议理由,应结合特定案件的具体案情判断其是否属于应予审查的情形。当案件部分被告是否适格并不影响原受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有关其他被告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是否属于共同被告等,可以将其留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况且,本案中,根据西安捷通公司提交的证据,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了经销商为苹果上海公司。因此,虽然西安捷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西安国美公司直接向苹果上海公司进货,但由于该侵权产品上标注了经销商为苹果上海公司。因此,无论该侵权产品中间经过多少流通环节,均不能排除该侵权产品来源于苹果上海公司,故苹果上海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此外,两上诉人还主张本院48号案对被告进行审查,本案亦应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原审法院对其是否具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不同于48号案,48号案中该被告是确定管辖连接点的被告,即被告是否适格将直接决定原受理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而本案中,两上诉人并不是本案确定管辖连接点的被告,即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两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对其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西安捷通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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