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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沭阳法院发布立案执行公告,其中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被执行立案公示:
事件背后的真相究竟为何?
沭小百找到了相关事件的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
以下内容来自莆系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苏13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医院,住所地沭阳县深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宝,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俊,男,年11月13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山,男,年8月24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林,女,年10月23日出生,住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迎某,男,年2月28日出生,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中,男,年2月23日出生,住沭阳县。
五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蕊,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医院(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徐某俊、徐某山、徐某林、徐迎某、徐某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苏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医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涉案相关赔偿费用;2.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生存期缩短存在因果关系,而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徐沛俊、徐钟山、徐钟林、徐迎山、徐迎中二审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徐沛俊、徐钟山、徐钟林、徐迎山、徐迎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暂请求判令医院赔偿胡某某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具体赔偿数额待鉴定结论出来后主张)。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某某系徐沛俊妻子,徐钟山、徐钟林、徐迎山、徐迎中母亲。年6月22日胡某某因"胸痛8小时,加重1小时"入住医院胸外科,既往有脑梗塞、冠心病史。查体:BP/80mmHg,神清,精神一般,心率73次/分,律齐,腹平软,无压痛。初步诊断:腹痛原因待查,后循环缺血、脑梗塞、冠心病。入院后予扩冠、抗血小板聚集、降脂、护胃、活血化瘀等治疗,查血常规示:血蛋白53.2g/L,予输血治疗。6月29日查胃镜示:慢性浅表性胃炎、十二指肠球部占位。6月30日4时50分患者突发呕血,约0ml,面色苍白,四肢湿冷,寒颤意识模糊,呼之不应,大便失禁,排血性便ml,诊断为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立即予心电监护,开通静脉通道,并清理呼吸道,予止吐药物应用,输血、输注平衡液,止血等治疗。患者血压80/50mmHg,予多巴胺静脉滴入,患者病情渐平稳,后转入ICU进一步治疗。病理报告显示:十二指肠腺癌,Ⅱ级,(肠道排出物)送检为炎性坏死组织。16时12分患者血压43/29mmHg,SPO%,浅昏迷状态,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2.0mm,对光反射迟钝,予调整氧浓度及调快去甲肾上腺素泵入速度,效果欠佳,复测血压43/21mmHg,SPO%,立即予以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约5分钟后血压/mmHg,SPO%,告病危。7月1医院ICU主任医师会诊意见:消化道止血对症处理,质子泵抑制剂,奥曲肽应用,鼻饲、去甲肾、云南白药应用,必要时介入治疗或手术治疗,予营养支持,维持内循环稳定治疗,如条件许可,可转我院进一步治疗。年7月1日患者出院,原告在沭阳中山医的医疗费.15元,已支付元。出院后,胡某某于当日入医院,入院诊断: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十二指肠肿瘤,入院后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监护,止血、输注血制品,加强呼吸管理、抗感染、止血、生长抑素应用等治疗,患者血色素进行性降低至测不出,血压进行性下降,脉氧逐渐下降至测不出,患者家属要求出院,年7月2日出院,后患者死亡。胡某医院支付医疗费.1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申请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胡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宿迁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年3月8日,宿迁市医学会作出了宿迁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患者死亡原因考虑为十二指肠球部腺癌并发上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2、患者高龄、肿瘤晚期,生存期有限。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者胡某某的生存期缩短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原告方支付鉴定费2元。根据鉴定结果,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为:胡某某的医疗费.15元,死亡赔偿金元(元/年×5年),丧葬费元(元/年÷/2),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元,交通费酌定元,以上合计是.15元,按过错程度,医院承担70%责任,鉴定费2元,医院应当承担的总赔偿数额为.11元。胡某某在医院的住院医疗费为.54元,门诊医疗费元(人造白蛋白2支),合计.54元,已支付(+)元,仍欠.54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对宿迁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书无异议,对该鉴定意见依法予以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医院在对胡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者胡某某的生存期缩短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确定医院承担因胡某某生病死亡而产生的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胡某某的医疗费双方予以认可,予以认定。胡某某虽然户籍在农村,但其生前一直在城镇随儿子徐迎中一起生活,长期居住在城镇,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丧葬费为元,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分别酌情确定为元、元。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徐沛俊、徐钟山、徐钟林、徐迎山、徐迎中亲属胡某某生病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68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精神抚慰金元,交通费元,合计.68元,由沭阳中山医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0%,即.68元,扣除欠医院的医疗费.54元,沭阳中山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沛俊、徐钟山、徐钟林、徐迎山、徐迎中支付.14元;二、驳回徐沛俊、徐钟山、徐钟林、徐迎山、徐迎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鉴定费2元,合计元,由医院负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本院认为,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如果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根据沭阳县沭城街道东园居委会及东方明珠城物业的证明,认定患者胡某某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涉案相关赔偿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关于鉴定结论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时,委托鉴定事项内容为"需要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亲属胡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宿迁市医学会于年3月8日出具的宿迁医损鉴[]号《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书分析说明内容"2.医方对患者行胃镜检查有适用症。但在胃镜检查报告中缺少活检后有无活动性出血的记录,病程记录中无对胃镜检查后病情观察的记录,胃镜检查后无及时向患方告知检查结果及下一步诊治的医患沟通记录。3.患者发生上消化道大出血后,医方因技术条件有限,未能采取特殊有效的止血措施(内镜下止血、介入栓塞、外科手术等),未能及时告知患医院诊治。",鉴定书的鉴定结论"1.患者死亡原因考虑十二指肠球部腺癌并发上消化道大出血、失血性休克。2.患者高龄、肿瘤晚期,生存期有限。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者胡某某的生存期缩短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根据上述分析及鉴定结论,可知因医院存在"在胃镜检查报告中缺少活检后有无活动性出血的记录,病程记录中无对胃镜检查后病情观察的记录,胃镜检查后无及时向患方告知检查结果及下一步诊治的医患沟通记录"、"患者发生上消化道大出血后,医方因技术条件有限,未能采取特殊有效的止血措施(内镜下止血、介入栓塞、外科手术等),未能及时告知患医院诊治。"等行为,而直接导致了患者胡某某死亡,应认定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胡某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胡某某死亡,即为患者胡某某生存期缩短。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兵
审判员庄云扉
审判员吴振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小璇
▍法律顾问:钱先明律师5103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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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下午,沭阳县公安局牵头会同消防、住建、城管、供电、自然资源等县群租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一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群租房进行查封。近期,沭阳县公安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户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群租房,当即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安全隐患重重的楼道)
5月25日下午,当联合督导检查中再次对该群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房内并无整改迹象,液化气罐仍然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于是依法当场对此危险房屋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这是全市查封的第一户存在安全隐患群租房。
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沭阳公安将坚持隐患治理“零漏洞”、安全责任“零缺位”、安全问题“零容忍”,举全警之力,尽全警之责,全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严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普法小常识
什么是群租房?
即把房子分割成一个个独立的房间,再以便宜的价格分租给多人。高密度的群租房,存在着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近年来,这些被称为蜗居、蚁穴群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已成为辖区消防一大难题。
群租房安全隐患有哪些?
1线路复杂,火灾隐患群租房内多设置了大量的家用电器和拖线板,线路杂乱,多条电线被杂乱地挂在墙上,有的电线在空中打结,有的电线外皮已经破损脱落,严重危害住户个人身体和财产安全。2煤气乱用乱放,易燃易爆不少租户为了图方便,使用“热得快”烧水,且将煤气罐放置在过道上,几户人家共用一个煤气灶做饭,煤气罐使用频繁,使用人员繁杂,始终处于无人检查维护的状态,极易导致煤气泄漏而引起爆炸、火灾等。3改造不合理,倒塌威胁一些房东受利益驱使,人为的改变原来的房屋结构,本来只住1户人家的房屋,通过分隔可以住进几户甚至十多户人家,其中隐藏了不少消防安全隐患。房子原本的构造被破坏,承重墙难以承受墙体重量,就容易发生倒塌事件。4数人一室,拥挤不堪群租房一个房间通常是8-10人,上下铺,几乎是床挨着床,转身拿东西都是很麻烦的事情。更不用说自己的东西无处摆放,只能放在床上,或者挂在墙上,其拥挤程度堪比难民营。沭阳警方提醒不规范的群租房,不仅是将自己和别人置身于危险中,一旦不注意发生火灾,房东、租客都是在犯罪!
对安全隐患,我们坚决Say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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