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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1 1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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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府规定。”为强化全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的依法治理、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推动我市文明城市常态长效建设,切实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宿迁市公安局起草了《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明确我市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实施区域,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7月28日前通过邮箱sqj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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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我市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文明出行、安全出行交通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自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区域为全市所辖全部区域,包括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洋河新区。
  三、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的通知》(苏公交〔〕94号)规定,首次处以20元罚款,第二次及以上处以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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