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是沭阳县某镇的一名农民,去年秋天,家里玉米大丰收。为了晾晒,吕某将玉米摊放到家门前的水泥路北侧路面上。
当日上午,村民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去自家承包的地里拉秸秆。经过吕某家晾晒玉米的路段时,宋某见北侧半幅路面晒了玉米,便小心翼翼地沿南半幅路面行驶,结果因路面太窄和自己处置不当,连车带人掉入路南侧的深沟中。
路人见状赶忙报警,警方和当地村民迅速到现场施救,但宋某还是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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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担责成争议焦点
事故发生后,宋某的父亲、妻子找到吕某、当地*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管理站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4月,宋某的家人将四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7万余元。
“她要是不在路上晒玉米,镇*府、交通局、公路站要是管好那段路,不让人在上面晒玉米,我丈夫也不会掉进沟里淹死。”法庭上,宋某的妻子声泪俱下地哭诉道。
吕某辩称,她在水泥路北侧晒玉米是事实,但并没有设置砖头、木棍等障碍物,宋某无证驾驶,不会开拖拉机,拖拉机还没号牌,是他自己处置不当掉进沟里,和她晒玉米没有关系。
镇*府答辩称,涉案的水泥路是其牵头筹资建设的,道路建成后其委托周边的村委会负责管理。虽然吕某晒粮食占用部分路面,但所晒粮食没有超过道路中心线,路的另一边足够宋某驾车行驶,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因驾驶不当而造成事故,事故发生是宋某自身造成的,镇*府不应承担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则表示,村民在路面上晾晒玉米,交通局不是该道路的管理人,不该对此负责。
县公路管理站答辩称,涉案路段系无名道路,并不属公路站的管理范围,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谁能想到,晒粮食也能晒出官司来。”庭下旁听席中,吕某的家人也念叨着冤枉。原来,村里没有专门的场院,每年,农户都会在村口路边晾晒粮食,没想到,这习以为常的事却给家里招来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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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晾晒人和道路管理者被判担责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吕某在道路上晾晒玉米占据了近半幅路面,妨碍了车辆通行,致使宋某驾驶手扶拖拉机只能在水泥路的南侧半幅路面上行驶,掉入路南侧深沟中溺水死亡,吕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镇*府系涉案道路的建设者、管理者,依法对道路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畅义务,对于路面上妨碍通行的物品应予及时清扫和排除,镇*府对吕某在道路上晒粮食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与排除,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宋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镇*府已将该道路委托给周边村委会管理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指出,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行驶中操作不当而掉入深沟中,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应减轻吕某、镇*府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交通局、公路站负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沭阳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判决原告因亲属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5万元,由吕某赔偿元,由镇*府赔偿元;原告因亲属宋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43万余元,由吕某赔偿20%即8.6万余元,由镇*府赔偿15%即6.4万余元。
乡村公路上晒粮暗藏三大危险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源自安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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