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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1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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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未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策(年版)》第四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年11月,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发生员工诈骗案件。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人保财险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处罚。


  据人保财险年中期报告显示,公司于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独家发起设立,公司于年11月6日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内地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金融企业。目前,公司总股本为.43亿股,其中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持有68.98%的股份。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行*处罚决定书


  淮银保监罚决字〔〕20号


  被处罚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


  
  主要负责人:王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涉嫌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未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策(年版)》第四条的规定,调查中未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相关材料,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员工管理不到位。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发生员工诈骗案件。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内部管理不到位引发案件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年第3号)第六十九条,现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公司高沟营销服务部改正,并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淮安监管分局

年11月30日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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