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上午9时,沭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胡某城、陈某、王某成、周某*、周某祥、李某成、胡某威、冯某中、江某尧、梁某等10名被告人因醉酒(酒精含量达到20mg/ml但不足80mg/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ml,属于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沭阳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城、陈某、王某成、周某*、周某祥、李某成、胡某威、冯某中、江某尧、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五日不等的拘役,并处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五百元不等的罚金(具体案情见附件一、裁判结果见附件二)。
自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沭阳法院始终依法打击醉酒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对醉酒驾驶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截至年12月31日,沭阳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件人,已审结件人。其中年受理70件70人,审结69件69人;年受理件人,审结件人;年受理件人,审结件人;年受理件人,审结件人;年受理件人,审结件人。从收案数量看,至年基本持平,年同比增加%。
以年审结的案件为例。从年龄上看,被告人大部份是中青年,有个别是老年人。年龄最小为19岁,最大为64岁。从机动车型来看,驾驶二轮摩托车91人,占35%;驾驶轿车人,占48.1%;驾驶三轮摩托车44人,占17%。从判决结果上看,所有被告人都被判处拘役,同时并处罚金。
从醉驾成因分析看,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是醉驾频发的主因。一是摩托车驾驶人员学历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年5月1日起生效的醉驾入刑缺乏基本认识,对具体处罚不很了解,甚至不少驾驶员不知道“醉驾入刑”。大部分驾驶人员主观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二是驾驶人员风险意识不强。醉酒驾驶人员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风险意识不强。三是劝酒、派酒等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走亲访友,饮酒能够增进感情,主人唯恐亲朋好友喝不尽兴,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派酒,使得醉驾成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审判过程中,为依法惩处危险驾驶犯罪,有效遏制危险驾驶犯罪高发态势,更好地实现“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和指引功能,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沭阳法院对危险驾驶犯罪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沭阳法院对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发布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强化驾驶人员法律宣传,提高法律认知度,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法院的审判动态,起到震慑“醉驾”肇事者,警示教育他人的作用。也告诫驾驶人员酒驾、醉驾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的高成本性,以进一步营造知法、守法、文明驾驶的浓厚氛围,使群众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的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
附见一:集中宣判案件案情
1、胡某城危险驾驶案
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城酒后驾驶牌号为苏NXY小型轿车先后沿义务路、萧山路行驶至福庆家具有限公司北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城的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mg/ml。
2、陈某危险驾驶案
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苏NQV轿车沿沭阳县沭城街道大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豪园小区北门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mg/ml。
3、王某成危险驾驶案
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N35F11二轮摩托车,沿沭阳县湖东镇湖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红绿灯南米处东侧时被民警查获,后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成的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mg/ml。
4、周某*危险驾驶案
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NSW小型轿车,沿沭阳县韩山镇韩山街汉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刘徐村水泥路边被民警查获后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的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mg/ml。
5、周某祥危险驾驶案
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祥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沭阳县贤官镇赵集村周大姐水饺店门前省道路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祥的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mg/ml。
6、李某成危险驾驶案
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NWV小型客车,行驶至沭阳县刘集镇阳光西路与仿古路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后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成的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mg/ml。
7、胡某威危险驾驶案
年12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威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苏N7H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沭阳县贤官镇秦安广场北侧出入口省道路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威的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mg/ml。
8、冯某中危险驾驶案
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中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NQW小型轿车,沿沭阳县红万桑路万匹乡万匹村路段行驶约0米至万匹派出所被民警查获,后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冯某中的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mg/ml。
9、江某尧危险驾驶案
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江某尧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沭阳县庙头镇探架村探架街庙茆路段行驶过程中被民警查获,后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江某尧的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mg/ml。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年3月18日被县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0、梁某危险驾驶罪案
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酒后驾驶苏HDP小型轿车,沿沭阳周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胡集镇刘河小区刘光武家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对其抽血备检。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梁某的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mg/ml。
附见二:集中宣判案件裁判结果
案发后,10名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沭阳法院审理认为,10名被告人明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危险,仍实施该行为,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10名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尧有危险驾驶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为此,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如出下判决:
1、被告人胡某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王某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4、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5、被告人周某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6、被告人李某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7、被告人胡某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8、被告人冯某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9、被告人江某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10、被告人梁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