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沭阳一男子闯入塘沟镇莲花小区某住家户内
对女子实施猥亵
目前该男子因涉嫌强奸罪已经被逮捕
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汉族,文盲,农民,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年7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7月7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沭阳县塘沟镇莲花小区潘某某家屋内采取手摸乳房、会阴部的方式对潘某某实施猥亵。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房某某、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
7.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小松
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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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编辑:程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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