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论坛

首页 » 问答 » 介绍 » 许可公示医院最新进展
TUhjnbcbe - 2021/3/12 1:21:00

商家合作新闻爆料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年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沭阳县,系被害人张某丁之子。

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男,年7月4日出生,住沭阳县,系被害人张某丁哥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翠,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美,男,年12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农民,户籍地沭阳县,现住沭阳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范庄林,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美从沭阳县茆圩乡街上回到在茆圩乡和睦村五组的家中,后在二楼发现西侧南边房门异常反锁,在门外听到有人的声音,遂怀疑被害人任某(系被告人李某美妻子)与他人在房内发生性关系。16时许,李某美持家中一把弯刀去踹门。任某开门走出房间,李某美持刀对其进行砍、砸数下,后进入房间对躲在房间内的被害人张某丁(男,殁年50岁)头面部、胸腹部等进行多次砍、戳。期间,被告人李某美的儿子李某乙接其父亲李某美电话后返回家中,发现李某美正在对倒在地上的张某丁实施砍、戳,任某在一旁进行劝阻时也被砍、戳,在李某乙的劝阻下,李某美和李某乙二人将已医院抢救。医院回家途中逃跑。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丁符合遭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伴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害人任某构成轻伤二级。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美逃跑至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被当地疫情防控值班干部阻拦并控制,后民警到场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弯刀等物证;

2.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姜某、林某、夏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任某陈述;

5.被告人李某美供述和辩解;

6.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起诉要求被告人李某美赔偿因被害人张某丁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元、丧葬费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元、死亡赔偿金.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各项损失合计.2元。同时,对量刑提出,在被告人李某美与被害人亲属未达成调解及取得谅解情况下,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李某美对其持刀砍戳张某丁、任某并致张某丁死亡、任某受伤的事实以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辩解称,其系主动投案,因其逃至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的目的是回沭阳投案,且已对当时疫情防控值班干部作出说明。

其辩护人提出: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美持刀砍戳张某丁、任某并致张某丁死亡、任某受伤的事实及被告人李某美构成故意杀人罪均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李某美系激情杀人,因案发当天张某丁与任某在被告人李某美家中发生性关系,为社会所不能接受和容忍,被告人李某美发现后受到刺激,才对张某丁、任某实施砍杀行为,符合激情杀人的要件和特征。

二、被告人李某美具有自首情节。

1.从被告人李某美逃跑路线看,被告人李某美先从沭阳县茆圩乡到新沂市,后到高流村,高流村距茆圩乡较近,说明其是在返回去投案途中;

2.被告人李某美因疫情防控被当地村干部盘问时,要求将其送到沭阳县阴平派出所,说明主观上具有投案的意图;

3.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因此,被告人李某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要件,应当视为自首。

三、被害人张某丁和任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案发当天下午,张某丁在李某美家中与任某发生性关系,被被告人李某美发现后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也没有赔礼道歉,反而辱骂被告人李某美甚至实施殴打行为,导致被告人李某美丧失理智对张某丁实施砍戳行为,任某亦劝说被告人李某美放弃殴打行为,被告人李某美又对任某实施砍戳行为,故二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的过错。

四、被告人李某美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案发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且为人忠厚老实,为家庭生活长期在外务工,归案后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任某损失并取得谅解,且预缴部分赔偿款到法院。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0-15年。

经审理查明,年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美从沭阳县茆圩乡街上回到位于茆圩乡和睦村五组家中,没有看到妻子任某,后在家中二楼发现西侧南面卧室房门异常反锁,在门外听到里面有人声,遂怀疑被害人任某与他人在房内发生性关系。16时许,被告人李某美持家中一把弯刀踹门。任某开门走出房间,李某美持刀对其进行砍、砸数下,后进入房间对躲在房间内的被害人张某丁(男,殁年50岁)头面部、胸腹部等进行多次砍、戳。被告人李某美的儿子李某乙接到李某美电话后返回家中,看到李某美正在对倒在地上的张某丁实施砍、戳,任某在一旁进行劝阻时也被砍、戳。在李某乙劝阻下,被告人李某美与李某乙将已经倒地的医院抢救。被告人医院回家途中逃跑。次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美逃跑至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被当地疫情防控值班干部阻拦并控制,后民警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丁符合遭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伴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害人任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美通过辩护人向被害人任某作出赔偿,任某对被告人李某美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时,被告人李某美通过辩护人向本院预缴赔偿款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年2月17日4时55分27秒接到李某乙年2月16日,其父亲李某美因琐事在茆圩乡和睦村五组家中将同村村民张某丁戳死,将其母亲任某戳伤。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日21时许,李某美逃窜至新沂市高流镇岭西村时,被该处疫情防控点巡逻的岭西村村支部书记王某丙等人发现并控制,后王某丙报警至高流派出所,高流派出所民警到场将李某美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某美如实交待了因怀疑张某丁与任某在家中发生性关系,为泄愤持刀将张某丁杀害、将任某砍伤的犯罪事实。

2.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沭阳县茆圩乡和睦村五组李某美家中,一楼客厅北侧有一门朝东卧室内衣柜内西侧下面发现两部手机(华为手机和OPPO手机各一部),卧室东侧厨房与车库之间楼梯间下方一卫生间内洗脸盆上及水龙头把手上有疑似血迹;二楼吊篮南侧地面有滴落状血迹,血迹西侧地面有一副眼镜,眼镜南侧地面有滴落状血迹,二楼西屋门口地面上有滴落状血迹,客厅南侧沙发与西墙夹缝中地面上发现一把刃长32cm、柄长12cm的刀一把,刀刃上有血迹,二楼卫生间洗脸池边缘有一黑色刀套;客厅西侧南间卧室门上有蹬踏痕迹、锁扣损坏,室内窗户下方矮柜东侧地面有滴落状血迹,床南侧与南墙之间地面上有一具男尸,尸体及下方有大量血迹,西屋进门处地面上有一冰枕南侧地面有两枚足迹,地面有滴落状血迹,贴近床头柜地面有一枚血足迹,床和东墙之间地面可见大量滴落状血迹,贴近床尾东墙上可见大量擦拭状血迹,被子上有大量血迹,床单上有一枚血足迹,南墙下方墙体可见大量擦拭状血迹。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血迹等进行拍照固定、提取。

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美潜逃时丢弃的手机在李某丁的带领下予以找回。

(2)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美指认案发现场具体地点,及其辨认使用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

(3)人身检查笔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美进行人身检查,李某美穿*绿色大衣,大衣内有一件棕色带围领夹克棉袄,棉袄内一件蓝灰相间条纹毛衣;下穿蓝色牛仔裤,内穿蓝色衬裤及棕色内裤;随身携带两桶桶面、一只口罩、现金元;未发现李某美体表有伤痕,提取李某美双手指甲内DNA,未发现随身携带手机。

3.物证:经被告人李某美当庭辨认,公安机关扣押的弯刀一把及刀套,系其作案使用工具。

4.鉴定意见及提取笔录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丁头顶部见五处长条状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达骨质;前额正中见一处纵行条状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深达皮下;前额正中至鼻梁右侧见一处纵行长条状创口,创缘整齐、深达皮下;右面颊见一处外上内下斜行细条状浅表裂创,深达皮下;左乳头外下方第四肋见一外上内下梭形创口,上创角钝、下创角锐,深达胸腔;剑突部见一处创口,其外侧腋后处见一处软组织创口,腹部脐左侧及左下方各一处创口,耻骨联合上方见一处创口,腰部脊柱左侧见一创口;脐上方腹中线处见一纵行创口,上创角钝、下方两个创角锐利,深达腹腔;左上臂下段内侧见一梭形创口,两创角一钝、一锐,左腕背见一浅表划痕,左手背见一处创口,左手环指近节指背侧及左手小指近指间关节背侧分别见一处创口;右上臂下段北侧见处斜行创口,右前臂上段前侧见一处梭形创口,右手掌尺侧见一创口,右环指近节腹侧至右拇指基底部见一处创口,右拇指自基底部离断;右膝部下中见一创口,内侧见两处创口,右小腿中上段前内侧见一创口,右足弓内侧见一处创口。分析认为:张某丁头部创口、右手及右足创口符合具有一定质量的锐器砍击所致,右胸前、双上臂、腹部创口符合单刃锐器刺戳所致,上述损伤均系他人所致,双手部损伤系抵抗伤。被害人张某丁符合遭他人持单刃锐器刺戳腹部致下腔静脉破裂伴急性大出血死亡。

医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影像诊断报告单等病历材料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任某被人砍伤头部及背部等处,经鉴定其头部及背部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2)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害人任某的口腔拭子。

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客厅沙发与西墙夹缝地面上刀身中部血迹、标号6滴落状血迹及地面足血迹、标号7滴落状血迹、标号8-10血迹、标号11地面滴落状血迹、标号11墙面擦拭状血迹、标号12帽子帽沿小块红色可疑斑迹、标号15和16血迹、标号17墙面喷溅状血迹、标号17擦拭状血迹、华为手机背面血迹、冰枕上血迹、李某美上衣左袖上红色可疑斑迹、李某美裤子右裤腿正面下方红色可疑斑迹、李某美右鞋鞋帮内侧红色可疑斑迹中检验出的人血STR分型,与死者肋软骨基因型相同;送检的标号1滴落状血迹、标号2眼镜片上红色可疑斑迹、标号2眼镜片及镜腿上红色可疑斑迹、标号3血迹、标号5血迹、标号12号帽子帽沿大块红色可疑斑迹、标号13血迹、标号14血迹、OPPO手机背面红色可疑斑迹、李某美上衣背部红色可疑斑迹中检出的人血STR分型,死者阴茎擦拭物中检出的STR分型,与任某口腔拭子基因型相同;送检的客厅沙发与西墙夹缝地面上的刀、地面刀身靠把手位置血迹及刀把、一楼楼梯下方洗脸池上血迹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张某丁、被告人李某美的DNA分型;张某丁龟头擦拭物、被告人李某美左鞋上人血中均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害人张某丁、任某的DNA分型。

5.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报警称张某丁被其父亲李某美戳死了。2月16日下午5点钟(手机显示为17:01),自己在茆圩街新新汽车美容门市接到父亲李某美电话问自己在哪里,后又过有半小时左右李某美通过

1
查看完整版本: 许可公示医院最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