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办法》已经县*府第十七届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沭阳县人民*府办公室
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存维修资金。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开具财*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商品住宅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应当交存维修资金,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届满后未出售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先行交存维修资金。
配置电梯的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交存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
第三条商品住宅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如下:(一)年7月1日之前(以施工许可证发放日期为准)开工建设的小区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二)年7月1日-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小区征收标准为20元/平方米;(三)年12月31日(含当日)起开工建设项目的维修资金征收标准为40元/平方米。县住建局应当根据本县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与住宅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房屋,参照住宅标准执行。
第四条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一次性补交,在年3月31日之前(含当日)缴纳的按原定标准交存,年3月31日之后缴纳的按40元/平方米标准交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时予以把关。
第五条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后开工的建设项目,其中配置电梯的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当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县住建局应当根据本县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六条在已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在年3月31日之前(含当日)续交的按20元/平方米标准交存,年3月31日之后续交的按40元/平方米标准交存。
第七条本县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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