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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30 21:00:00

沭阳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坚决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通告对象范围

已经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

二、履行时间及地点

凡被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于年1月31日前自觉到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执行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本院将开展为期1年的集中执行专项行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将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将符合法定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公开曝光;

2.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关财产;

3.搜查被执行人住所、经营场所;

4.符合法定情形的,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

5.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6.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及妨害执行公务等犯罪;

7.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并依据规定给予奖励;

8.对涉案**机关、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员以及*代表、人大代表、*协委员,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失信信息。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在此,我们郑重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同时,也请申请执行人主动承担举证义务,积极配合本院寻找被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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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沭阳县人民法院


  
  年12月13日

附件:

一、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被执行人为被执行人为**机关、国家公职人员、中共*员以及人大代表、*协委员的,除受到以上相关限制外,本院将把相关失信信息同时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所在单位,并进行下列惩戒:

1.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3.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预备*员转为正式*员以及*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4.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推荐的各级*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协委员候选人。

5.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及其他荣誉称号的前置条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6.经强制执行,有能力但仍拒不履行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纪、*纪和其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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