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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7/9 20:57:00

沭阳县司法行*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填报记录、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整治司法行*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在职司法行*干警。(1)经商办企业的;(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8)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离任司法行*干警。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司法行*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司法行*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司法行**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司法行*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司法行*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司法行*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1)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的;(2)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的;(3)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公司后回国从事经营活动的;(4)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不包括独立董事)的;(5)利用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利用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的;(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营利性活动。

司法行*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在监狱、司法行*戒*场所、院校劳务加工项目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司法行*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除以上5个方面,其他违规违法从事经营行为也应纳入整治范围。对司法行*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确因生活困难、无固定收入、没有经济来源等原因,在不违反“不得利用司法行*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司法行*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规定前提下,从事经商办企业或开办个体经营的行为,原则上不纳入清理范围,但要履行报备手续。聘用制人员参照执行。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违规违法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工作,委托文书接收、调查小组构成、组织实施调查、作出评估意见、评估意见送达等违反法定程序或未与委托机关协商确定,超期限出具调查评估意见。

违规提请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及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

在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程序中监管不严、弄虚作假,不依法提请或不及时提请收监执行。

违规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执行地变更和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不落实监管措施,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司法行*机关工作人员掩饰隐瞒管理对象违规、违纪、违法事实,不主动上报;

干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等立案工作,不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

对立案机关已立案调查的案件,掌握有关线索隐瞒不报;

掌握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事实,刻意隐瞒未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及时立案;

接受社区矫正管理对象、特殊关系人等人员吃请、收受贿赂,执法中徇私舞弊;

在法定时限内对当事人提起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不予处理。

(五)整治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配合法院、检察院排查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在离任两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配合法院、检察院排查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排查法官、检察官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排查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配合法院、检察院排查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配合法院、检察院排查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排查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在行*许可过程中,收受离任法官、检察官贿赂、礼金,为离任法官、检察官违规执业提供便利;

介绍明知不符合执业条件的离任法官、检察官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调查处罚或处置不及时。

接受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行贿。

为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违规执业的律师介绍案源,收取“介绍费”。

作为“中间人”,违反规定为律师打探案情,收取好处费。

(六)其他突出问题

1.整治律师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问题

(1)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恶意炒作,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2)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变相收取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3)代理不尽职尽责,不按时参加庭审不认真审查致使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4)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府部门有特殊关系等,诱使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5)采用诱导、欺骗等方式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6)在代理征地拆迁等群体性案件中,鼓动、教唆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激化矛盾。(7)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进行虚假、不当或误导性宣传等。(8)误导当事人不走正当法律程序、不依法表达诉求,激化矛盾争议的。

2.整治公证行业从业人员不履职尽责问题

(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应当回避未回避办理公证事项,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2)公证员不按要求亲自办证,安排非公证人员办证、转包其他社会中介办理,公证人员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3)高于收费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公证员收费不入账,侵占、挪用公证费,私自篡改公证文书或档案;(4)受公证当事人请托,以不正当方式干预司法人员办理相关案件,受公证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托,通过利益输送等方式,影响司法人员采信或者不采信公证书;(5)服务态度差,违规延长办证时限,要求群众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过度证明、循环证明;(6)工作中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履行社会责任;(7)对“职业放贷人”等特殊当事人的公证事项以及真实目的未能尽到谨慎审查义务;(8)质量和风险意识淡薄,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9)接受当事人吃请,或与当事人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可能影响公证业务公平公证的;(10)违反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违规办证的。

3.整治司法鉴定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问题

(1)违反鉴定人负责制,由鉴定人助理等非司法鉴定人代为从事鉴定活动、签名,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鉴定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超期鉴定,变造、涂改、抵押、出租、转借或者故意毁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2)与“司法*牛”勾结,通过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招揽案源;(3)未经鉴定机构同意私自接受委托,故意提高或者降低伤残等级等虚假鉴定,假借办案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它利益;(4)鉴定人接受相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5)鉴定过程中不认真、不严谨,造成错误结论;(6)不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存在明显工作瑕疵的;(7)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

4.整治基层法律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执业问题

(1)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不尊重宪法和法律,不恪守职业道德,与司法人员存在不正当关系,违法违纪执业;(2)向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介绍行贿,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以各种方式实施变相利益输送;(3)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规定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基层法律服务职业,或者通过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辅助人员等形式,充当“司法掮客”;(4)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禁止规定,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5)接受司法人员介绍的案源,支付“介绍费”;(6)违反规定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向其打探案情;(7)通过网络、媒体、社交平台等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恶意炒作,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8)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变相收取诉讼代理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不按规定开具收费合法票据;(9)通过虚假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府部门有特殊关系等,诱使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10)存在虚假诉讼,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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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胡亚秋、司航

审核人:胡亚秋审签人:朱巍发布者:司航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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