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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6 22:24:00
                            

编者按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聚焦聚力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立足审判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提升服务保障针对性上出实招、求实效,办理了一批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较好的典型案例。为展示全市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工作成果,现发布全市法院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选编。

1

联动化解涉农房改善纠纷服务保障美丽乡村建设

基本案情

年3月,沭阳县委县*府决定在包括胡集镇华光村在内的10个村居开展美丽乡村项目建设。华光村民委员会经过集体研究和广泛动员,决定在该村建设集中居住区。村委会与村民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村民对其原有住房进行拆除,村集体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助,每平方补助元至元之间不等;村委会代建集中居住区,出售给拆迁村民居住,每平方价格元。

房屋建成后,村集体将房屋交付给村民居住,但一些家庭条件较为困难的村民仅向村集体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村集体因此无法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方不满,后续辅助工程停滞。华光村委会遂向拖欠建房款的村民索要未付款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因该房屋无法进行不动产权属登记,故也无法从银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年2月,华光村委会起诉9户村民要求支付尾款。其他未进入诉讼程序类似纠纷还有50余起。

处理情况

沭阳法院在受理第一批9件案件后,认识到该案涉及农房改善工作,第一时间向地方*委*府进行了通报,得到了高度重视。沭阳法院组织承办法官、驻院人民调解员与乡镇工作人员、调解员、网格员及华光村干部,赴华光村调查,共同研究化解方案,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同时,沭阳法院还邀请胡集镇辖区金融机构进行会商,建议最大限度地给经济困难的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服务,与会金融机构均同意进行研究。经过各方努力,目前,诉至沭阳法院的9件案件,已全部得到化解。对于未进入诉讼程序的50余起纠纷,沭阳法院主动与镇村对接,积极参与化解。施工单位经法院释明后,也陆续完成了后续的辅助设施建设,未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集中居住区建设,是一项推进农村土地集中利用、生活空间合理布局、改善农民居住环境的惠民工程。华光村集中居住区入选年度省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是推动农房改善工程、美丽乡村建设的示范点和先行区。该批纠纷能否妥善化解,关系到60余户居民的居住条件是否能够真实得到改善。沭阳法院在处理该批纠纷的过程中,没有机械办案,而是深入研究矛盾纠纷的起因,主动与地方*委*府对接,联合多方力量化解纠纷,保证了农房改善的成果真正惠及当地农民,有力推动了美丽乡村建设。

(报送单位:沭阳县人民法院报送人:张思源)

2

多元解纷帮助产业扶贫项目走出困境

基本案情

沭阳县钱集镇槽坊生态农业扶贫产业园是当地的重点扶贫项目,也是该镇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槽坊村民委员会(简称槽坊村委会)将当地农户的承包地统一流转,建设蔬菜大棚等附属设施后统一对外出租。

年9月9日,南京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槽坊村委会签订《槽坊生态园综合开发合作协议》,由南京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租亩土地及附属的个蔬菜大棚,租期10年,每年10月前支付下一年租金元。

年10月,该公司应支付第二年的租金元,但仅支付00元,尚余元未付。50多户农户对此反映激烈,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处理。调处未果后,槽坊村委会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判令南京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租金元及违约金。

处理情况

年4月,沭阳法院在收到槽坊村委会的诉状后,依法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收案后,驻院人民调解员敏锐地发现该案件的特殊性,主动向指导法官汇报,共同研究案件,开展走访工作。

槽坊生态农业扶贫产业园项目是南京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沭阳投资设立的一个大项目,投入资金较多,企业的前期经营情况一直良好。今年以来,因受疫情因素影响,公司资金链暂时出现问题,但完全有走出困境的希望。而村集体的背后是50多户将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户,按照预期农户可以从中收取土地和大棚的租金,在产业园打工的农户还能挣得工资。如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说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

沭阳法院主动与当地镇村干部、网格长联系,逐一走访50多户农户和南京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了解各方诉求,释明利弊得失,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最终促使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合同、合作共赢的共识,村委会撤回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租金,约定南京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年4月30日前给付槽坊村委会款项元。协议签订后,南京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期支付了剩余的元款项,公司目前已恢复了正常经营状态。

典型意义

产业扶贫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该起纠纷发生的时间恰处疫情防控最为吃紧的时期,因无法及时复工复产,南京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短期内无法支付剩余租金。如解除租赁合同,双方都将遭受重大损失。本案处理过程中,驻院人民调解员及指导法官并未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准确理解把握“六稳”“六保”工作要求,从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审慎分析,合理采取措施,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案件调解成功既保障了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支撑,使双方实现“双赢”,对服务保障地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防范化解辖区重大风险均具有重要意义。

(报送单位:沭阳县人民法院报送人:汤正)

3

驻院调解高效解纷助力当事人复工复产

基本案情

年6月10日,李某某等31名来安街道东和平居委会居民,与陈某某等3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书,约定将56.5亩土地出租给陈某某等3人用于粮食蔬菜种植,租期自年6月10日至年6月10日,租金为元/亩,年租金45元,每年7月10日前一次付清当年土地承包金。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00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约履行合同内容。年7月10日,陈某某等3人却未按约支付当年土地承包金,李某某等人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泗阳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等3人支付当年土地租金及违约金。

处理情况

泗阳法院接到起诉后,将案件委派驻院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经初步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意见,驻院人民调解员了解到该案系由于疫情期间承租方生产、收益减损导致支付租金困难所引发,应充分考虑本次疫情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长达十年,目前履行期限刚过半,案件具有调解基础。驻院人民调解员给双方当事人分析了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又从法律、社会层面多方进行辨法析理,结合合同前期良好的履行情况以及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分别做当事人各自的思想工作,希望双方相互理解、共克时艰,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星星等3人当场支付李继发等31人土地承包金45元,李继发等31人放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新时代和乡村振兴背景下,三农问题的根本依然是土地及其流转的问题。然而,今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对各行各业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少市场经营者出现经营困难,影响合同的履行。该起纠纷就是由于疫情影响下运输受阻导致农资供应紧张,粮食蔬菜生产经营者收益减损,致使被告无力承担31户原告本年度土地租金所引发。驻院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与指导法官一起,向当事人详细解读相关*策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克时艰,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不仅使土地租赁合同得以继续稳定履行,更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解决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等问题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报送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报送人:刘玲、赵宸)

4

巡回审判、诉前调解、督促履行三管齐下为土地流转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年11月25日,泗洪县峰山乡后窑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后窑居委会)与王某某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后窑居委会将亩土地流转给王某某使用,每亩每年租金元,每年10月10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租金,但王某某至今仍欠年10月10日至年10月10日的租金272元未予支付,致使后窑居委会无法向村民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引发老百姓信访投诉,要求收回土地。

审理情况

泗洪县双沟法庭受理该案后,决定以法官进网格方式开展巡回审判,为土地流转保驾护航。

年5月20日上午,双沟法庭来到法院扶贫挂钩单位峰山乡后窑社区居委会开展巡回审判,除双方当事人之外,社区的农户代表、社区网格员以及其他承包经营户共40余人旁听了本次巡回审理。通过庭审及调解,王某某与后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调解协议,承诺于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土地租金。

调解书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某并没有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反而提交诉状,主张其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并没有亩,少有多亩,要求后窑居委员会退还多收取的土地租金。双沟法庭及时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经过初步走访调查,查明王某某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实存在误差,但并没有其主张的少有多亩。法庭建议双方实际测量复核,经过多次督促、疏导、调解,促使双方同意案涉土地中用于排水的沟渠及原先形成的小道不算入土地面积,经过共同测量复核,结果为实际租赁土地面积比合同约定的亩少了65亩。双方认可了此结果,同意相应扣除65亩土地租金,法庭督促王某某将剩余租金及时支付给村委会,一场涉及村集体及广大农户利益的土地流转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土地流转利于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经营,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但承包经营户往往不能按约及时足额缴纳租金,极易引发农户不满,要求收回土地,甚至信访投诉。为实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开展巡回审判是最佳选择。本案巡回审判后,承办法官还针对承包经营户、农户对承包经营中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和法制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

案件调解结案,但如果不主动履行,还是“案结事未了”,当履行阶段双方再次产生争议时,以诉前调解方式化解双方争议,扫除履行障碍,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则水到渠成,对彻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的土地流转秩序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报送单位:泗洪县人民法院报送人:冯辉)

5

发挥法庭审判职能助力乡村公共空间治理

基本案情

年9月12日,无锡某交通公司与安东闸管所签订《临时用地占用协议书》,约定交通公司因省道新建工程需要向安东闸管所征用土地三处(存放泥浆2处,拌合场1处),期限为18个月,交通公司一次性补偿元(含青苗补偿费及临时占用土地补偿费),并约定交通公司在使用期满后,将临时用地整理平整后移交给安东闸管所。交通公司工程结束撤场后,于年1月12日将上述场地内的搅拌站等工程设施出售给第三人赵某某,并在使用与说明处载明:第三人赵某某接受后向安东闸管所办理租赁场地手续。

审理情况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告结束,承租人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也因此终止。此时,承租人已无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合法依据,应当及时返还,不得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而侵害出租人的权利,交通公司应按照《临时用地占用协议书》约定平整土地即拆除在案涉土地上搭建的混凝土搅拌站等工程设施后交付安东闸管所。第三人虽从交通公司处购买了工程设施,但因其未与安东闸管所签订租赁合同,也未与安东闸管所之间形成实际租赁合同关系,即第三人赵某某无权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土地。

案例点评

公共空间、全民共有,理应公众共享。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在土地使用期满后,整理平整土地后归还原告。被告交通公司将其在案涉土地上搭建的混凝土搅拌站等工程设施出售给第三人,其出售行为并不能免除其拆除义务,故被告仍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泗洪法院界集法庭积极响应群众“还公共空间于民”的呼声,将法治与公共空间治理相结合,既妥善审结了案件,真正还公共资产资源于村集体所有,也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矛盾纠纷,展示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起到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实现了审判与普法的有机结合。

(报送单位:泗洪县人民法院报送人:李婷)

6

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年6月,邱某与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旱闸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旱闸村委会)签订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旱闸村委会将村部西边东五组承包地2.35亩以转包形式流转给邱某使用,流转用途为建设高效农业,邱某应按照农业用地使用土地,确保土地和水系不受破坏。邱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土地上建设门面房上下两层共14间及厂房一间,之后邱某将上述门面房及厂房出卖给陈某某。陈某某又将上述门面房及厂房转让给刘某某。在陈某某将上述厂房交付给刘某某后,张某阳、张某升、叶某及张某玲以其与陈某某系合伙关系,陈某某转让门面房及厂房未经其同意为由,占有该门面房及厂房拒不搬出。刘某某报警处理未果后,诉至本院。

审理情况

年9月,宿豫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宿豫法院经审理认定邱某与旱闸居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为建设高效农业,其应按农业用途使用土地,而邱某未经审批在该土地上建设门面房及厂房,改变土地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此外,邱某建设涉案房屋前也未办理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其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刘某某及张某升、张某阳、叶某、张某玲之间因该房屋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依法裁定驳回了刘某某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国家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现在农村存在大量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通过租用农业用地的方式,在农用地上建设房屋。本案通过驳回起诉的方式避免变相对在农用地上建设的房屋进行确权,不让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实现不正当利益,且利于旱闸居委会在后期收回土地。本案的处理结果,对于欲通过租赁方式在农用地上建设房屋及购买在农用地上建设的房屋的个人或组织,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报送单位:宿豫区人民法院报送人:王丽娜)

7

破产和解拯救乡镇企业服务保障乡村振兴

基本案情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申请于年6月13日裁定受理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年12月26日,建材公司以与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宿城法院于年12月31日裁定建材公司和解。年3月17日,建材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宿城法院作出裁定认可建材公司和解协议,终止建材公司和解程序。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建材公司恢复独立生产经营。

审理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宿迁市某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业科技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将建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宿城法院经审查认为,建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裁定受理对建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宿迁天园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年8月7日,宿城法院召开建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建材公司共负债元。另经管理人委托评估,该公司资产价值仅为元,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建材公司以与多数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宿城法院申请和解。宿城法院经审查认为,建材公司提交的和解申请及所附的和解协议草案,对清偿债务资金的来源、清偿方案、清偿时间等内容进行明确,且已与部分债权人达成和解意向,和解协议具备可执行性。通过和解可以提高债权清偿率,还可以挽救困境企业,遂裁定建材公司和解。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建材公司和解协议,建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后,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数额的30%进行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建材公司恢复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建材公司住所地位于宿城区陈集镇,属于乡镇企业,承担着拉动乡村经济发展、带动乡村居民就业的重要作用。如果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办理建材公司破产案件,将会导致职工失业,企业被注销退出市场。破产和解制度可以充分发挥破产法的挽救价值,实现债权人、债务人的双赢的结果。建材公司破产和解后,预计每年可实现销售额1.5亿元,缴纳税收余万元,同时带动70余位乡村居民在家门口实现就业,每年可为乡村道路、桥梁、房屋建设提供商品混凝土30万立方,有力地保障了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房改善工程。

(报送单位:宿城区人民法院报送人:曹尧瑶)

8

保护农用水利设施助力乡村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2年3月28日,耿某某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从泗阳县中扬镇耿桥村民委员会购买了耿西南北两座电灌站,约定耿某某取得该两座电灌站的所有权及合法经营权。年12月22日,某建设公司与金鹰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施工内容涵盖拆建耿某某两座电灌站。年新电灌站建成后,即被耿某某占有使用至今。某建设公司作为讼争电灌站的建设单位和实际投资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耿某某从讼争电灌站搬出。

审理情况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耿某某主张其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老电灌站的所有权及经营权,但新老电灌站之间并不存在权利的承继与转移,耿某某亦无权当然获得新电灌站的所有权。金鹰公司系讼争工程的施工方,其对讼争电灌站并不享有处分权,耿某某主张讼争电灌站系金鹰公司建成后移交其使用于法无据。据此判决耿某某占有讼争电灌站缺乏合法事由,某建设公司主张其排除妨碍理由成立。

典型意义

本案是原电灌站个体经营者侵占国有新建农用电灌站引发的纠纷,因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水利设施规划调整,涉及到对原有灌溉利益的重新分配调整。农田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妥善审理该类案件,通过司法裁判加强对国有农用水利设施的产权保护,有利于切实维护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报送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人:孙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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