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沭检一部刑诉〔〕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年3月1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元;又因犯盗窃罪,于年2月2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唐某某现因涉嫌诈骗罪,于年11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唐某某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年4月1日、6月15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30日、7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4月至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谎称自己离异,做工程,在沭阳有多处房产,与李某某、陈某某、魏某某谈对象为名,且虚构要卖房给李某某,骗取上述人员钱款共计17万余元。现分述如下:
1.年4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自己离异,做工程,以谈对象为由骗取魏某某余元及手机、香烟等物品。
2.年4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谎称自己离异,做工程,以谈对象为由骗取陈某某余元及*金首饰、手机等物品。案发前,被告人唐某某退还陈某某元。
3.年11月至年3月间,被告人唐某某谎称自己离异,做工程,以谈对象以及出售位于沭阳县沭城街道业欣广场的房屋给李某某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劣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