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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17 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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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云通讯员沈倩)今天(6月26日)是国际禁*日,为震慑*品犯罪,加强禁*宣传教育工作,宿迁公开发布5起涉*犯罪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远离*品,珍爱生命”的意识,营造全面禁*的良好氛围。

焦某贩卖*品案

——介绍*品交易克被判无期徒刑

被告人焦某,男,30岁,无业,曾因吸*被行*处罚,并在社区戒*三年。年12月底年1月初,被告人焦某介绍并带领郭某、赵某(均已被判刑)驾车从连云港市至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曾某(已被判刑)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克。郭某、赵某驾车将甲基苯丙胺运回连云港后进行贩卖。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品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焦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数量大的,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甲基苯丙胺的贩卖数量达克,应当予以重处。考虑到被告人焦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同一宗*品交易其他共同被告人的量刑平衡,法院遂作出无期徒刑判决。

吉某运输*品案

——吸*者运输*品

被告人吉某,男,年7月5日出生,无业,曾因贩卖*品罪被判刑。被告人吉某系吸*人员,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吉某乘坐出租车前往徐州市睢宁县,途经宿城区耿车卡口时被警察查获,警察从其身上搜出白色块状固体一包、白色粉末一包。经对被告人吉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经鉴定,从被告人吉某身上搜出的白色块状固体及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净重84.26克。

宿城区人民法院以运输*品罪判处被告人吉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吉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规定,吸*者在运输*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品等其他犯罪,*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涉案*品达84.26克,达到较大数量要求,故被告人吉某构成运输*品罪。根据其运输*品的数量,结合其具有*品再犯、*品累犯的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罚当其罪。

沈某、周某贩卖*品案

——居间介绍贩卖*品,虽未牟利,构成贩卖*品罪

被告人沈某,男,年8月24日出生,个体经营户。被告人周某,男,年2月2日出生,驾驶员,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年5月,王某威、王某欢(已被判刑)为贩卖*品牟利,由王某*联系被告人沈某帮忙介绍,被告人沈某又找到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联系刘某(已被判刑),并约定以人民币1万元价格向刘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50克。后刘某分两次通过快递将甲基苯丙胺40余克邮寄至宿城区罗圩乡,王某*、王某欢收到*品后在宿迁予以贩卖。

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周某明知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品,而为其介绍联络贩*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罪。法院以贩卖*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周某出于朋友义气,居间介绍*品交易,虽未牟利,但是明知他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品,而为其介绍联络贩*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罪。在日常生活中,与朋友互帮互助,但是要区分是非对错,多交益友,拒绝成为犯罪的帮助者。

庄某贩卖*品案

——*品累犯、再犯、多次零包贩卖

被告人庄某,男,年12月2日生,无业,曾因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罚。曾因犯非法持有*品罪、容留他人吸*罪,于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庄某在宿迁市陆庄小区、梨园小区等地6次向朱某、陈某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3克。

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庄某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罪。且被告人庄某系累犯,且系*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以贩卖*品罪,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追缴被告人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庄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庄某系累犯且系*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也是零包贩卖的典型案例。零包贩卖一般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虽然每次的数量不大,但影响的社会范围广,受危害的人群多,也是造成吸*人员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于零包贩卖坚决严厉打击。

徐某贩卖*品案

——女性吸*人员贩*案件

被告人徐某,女,年5月20日出生,无业,被告人徐某曾8次因吸*被行*处罚,并在社区戒*三年,又曾因犯容留他人吸*罪被判刑。年5月,被告人徐某在沭阳县沭城街道辖区,先后五次向陈某晨、邵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2.15克。

沭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罪。法院以贩卖*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涉案冰*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女性吸*人员涉嫌*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本应吸取教训,重新做人,但其并没有悬崖勒马,反而变本加厉,由吸*走上贩*的道路。沭阳法院根据其贩卖*品的次数、涉案*品的数量以及其他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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