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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2/27 16:19:00
                            

原创宿迁中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3月17日下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沭阳县委常委、沭城街道*工委书记赵峰受贿案,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赵峰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相关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赵峰利用其担任沭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沭城街道*工委书记、沭阳县委常委的职务便利,在案件查处、职务晋升、岗位调整、经营活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上述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万余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自己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部分犯罪事实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情节以及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赵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立功、犯罪未遂等情节,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原沭阳县委常委赵峰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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